【諾羅病毒(Norovirus)傳染力強,該如何預防?】
日前「宜蘭縣礁溪老爺酒店雲天自助餐廳」,爆發疑似食物中毒案,至少164人出現惡心、嘔吐、腹瀉等症狀。宜蘭縣衛生局公布,廚工和用餐民眾檢體中驗出諾羅病毒。
■諾羅病毒感染引起之症狀
諾羅病毒以前稱為類諾瓦克病毒Norwalk-like virus(NLVs),是一群可感染人類引起腸胃道發炎的病毒。主要為「噁心、嘔吐、腹瀉及腹絞痛」,也可能合併「發燒、寒顫、倦怠、頭痛及肌肉酸痛」。一般而言,年紀較小的幼童嘔吐症狀較明顯。症狀通常會持續1至2天,之後就會逐漸痊癒。
諾羅病毒傳染力十分強,常常家中先是一人感染後,全家人一起中獎。所有年齡層都可能感染諾羅病毒。不論是吃下被病毒汙染的食物及水,或是接觸到被病毒汙染的表面,再碰觸自己的口鼻、眼睛,都會導致感染諾羅病毒。
➨目前沒有治療諾羅病毒感染的特效藥,因此最重要的是補充足量的水分與電解質,預防脫水。
■預防諾羅病毒
由於諾羅病毒很常是被我們吃進去的,所以想預防諾羅病毒,洗手非常重要。不管是備餐前、進食前、如廁後,都務必要好好洗手。要吃蔬菜水果前需要認真清洗,並徹底煮熟食物,避免生飲、生食。如果已經感染諾羅病毒,要等到症狀緩解、康復的兩天後再為他人準備食物,否則一樣會傳染病毒給他人。
➨感染諾羅病毒又痊癒之後,並無法終生免疫。也沒有特效藥能夠治療諾羅病毒,也沒有疫苗可以先打,所以生活中大家還是得記得多洗手。
■風險管理防堵諾羅病毒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政府要求食品業者必須實施之衛生管理系統包括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ood Hygienic Practice, GHP),並適時導入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 HACCP)的觀念,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
在衛生的要求下,餐飲從業人員、作業場所等都要避免交叉污染,其次,在安全的要求下,則可運用【欄柵管理技術(Hurdle Management Technology)】(「欄柵管理技術細節」詳【註1】),預防、去除及降低可能的危害物質,包括生物性、化學性及物理性的危害,諾羅病毒即屬於應管控之生物性危害。(資料來源:【註2】、【註3】、【註4】)
■抵擋諾羅病毒的6個方法
目前尚無疫苗可有效預防諾羅病毒,亦無特效藥可治療,最好的預防方法就是做好個人衛生,包括:
1. 確實洗手:如廁後應確實以肥皂清洗雙手;接觸食材或進食之前應確實清潔雙手。
2. 減少生食:蔬果應清洗乾淨再食用,最好減少生食;水產、貝類應確實煮熟後再食用。
3. 避免共食:為確保飲食衛生,外出飲食最好用公筷母匙,以減少交互傳染。
4. 配戴口罩:出入公共場所或處理病患的排泄物時,應戴口罩以降低感染風險。
5. 環境消毒:沾附有病菌的床單衣物應立即換洗,並可採用稀釋漂白水擦拭環境,減少病菌傳播。
6. 母乳哺育:此外醫師提醒,若家中有嬰幼兒者,建議可持續接受母乳哺育,以提升幼兒免疫力。
(資料來源:【註5】)
■毒物科醫師:預防食物中毒的5要點
「林口長庚醫院臨床毒物中心 顏宗海主任」提到,夏天更易遇到食物中毒,預防食物中毒的5要點包括:
1.烹飪前要徹底洗手
2.維持廚房和工作環境的乾淨
3.生食跟熟食要分開處理:一個砧板、一個刀不能又切生的又切熟的,才能避免交叉污染。
4.正確保存食物:像夏天在室溫的食物,2小時內確定不吃的話要放冰箱冷藏保存,拿出來後要徹底加熱再吃。
5.員工如果有生病不舒服,應該暫停工作。
■食藥署:應嚴格的遵守個人和食品衛生習慣,才能預防諾羅病毒,執行方法:
1.勤洗手
2.飲水要先煮沸再飲用
3.所有食物都應清洗乾淨並澈底煮熟,絕不生食
4.不需烹煮的食物應該儘快吃完
5.被污染的食物或者懷疑被污染的食物必須被丟棄
6.注意居家環境衛生,必要時可用漂白水消毒。
「食藥署」提醒:為了預防把疾病傳染給其他人,尤其是餐飲業工作者,應於症狀解除至少48小時後才可上班。(資料來源:【註6】)
【Reference】
■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 出版品「加強食品風險評估及預防政策」
➥世界貿易組織(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的成立係為了促進國際貿易發展,但其亦重視食品安全,因此在其食品衛生檢驗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協定(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PS)中明確指出:與食品有關的健康安全必須建立在科學性的風險評估基礎之上。
我國自2002年起成為WTO正式會員,對國內生產與國外進口食品的管理,都必須符合SPS協定的精神,及國民待遇原則(National Treatment)。因此,任何食品衛生標準及法規的訂定,及食品安全事件的處置,都必須依據風險分析原理去執行。
風險分析為一結構性的的決策程序,在此結構中包含三個部分: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及風險溝通,三者之間彼此密切互動。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除了在科學的基礎上辨別個別產品的安全風險之外,同時更是司法機關裁量刑罰時的重要參考,因此科學與法律必須相互結合,食品安全管理才能穩健進展。
➤ 完整說明,詳:https://bit.ly/2YBS5ho
➤ 出版品電子書,詳:https://bit.ly/2QoX28T
1. 來源
➤➤資料
∎【註1】:
CAS 台灣好肉-柵欄技術(Hurdle Technology)的定義:https://bit.ly/3jaJUR5
∎【註2】: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署「諾羅病毒Q&A」: https://bit.ly/3guHSta
∎【註3】:
天下雜誌 -「礁溪老爺百人疑食物中毒,驗出諾羅病毒 傳染力強,該如何預防?」:https://bit.ly/2Qmlxn9
∎【註4】:
Pansci 泛科學「如何防治諾羅病毒?食品安全管理也要從「風險分析」下手」:https://bit.ly/34wzRl9
∎【註5】: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署「住在腸胃裡的病毒─抵擋諾羅病毒的6個方法」:https://bit.ly/2QvkhhH
∎【註6】:
(信傳媒)「礁溪老爺164人驗出「諾羅病毒」》毒物科醫師:「5要點」預防食物中毒」:https://bit.ly/3liXXFY
➤➤照片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防治諾羅病毒宣導單張:
https://bit.ly/3jtHz42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住在腸胃裡的病毒─抵擋諾羅病毒的6個方法」:
https://bit.ly/2Qvkhh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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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化學性危害 在 桃園在地聯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摘:
聯合國原子能總署和輻射防護委員會在1980年代末期開始公布了輻射防護的五大原則(依序為其優先順序):全文請參考ICRP Publication 103, The 2007 Recommendation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Radiological Protection.內附簡體中文版(http://www.icrp.org/publication.asp…)
1. 正當性(Justification)
2. 最優化(Optimization)
3. 劑量限值(Dose limits)
4. 遏制干預(Constraint)
5. 參考等級(Reference Level)
.......
原子能和平利用的恐怖陰謀
「核能啦啦隊」原能會真正的身分
如果核能沒有輻射的問題,如果輻射沒有最低安全限值(再低仍有風險),核能將會是完美的能源選擇,可惜也可怕的是:核能會產生百萬年都可以危害人類與環境的輻射問題,隨著人類對輻射的危害的認知與時俱進,讓人類社會無法接接受核能的輻射危害,早已是普世價值。
然而台灣在冷戰威權時代訂定的《原子能法》,只有一個目的,就是包裝核武的野心,以「促進原子能和平利用和研究」為名,把輻射防護、核能管制視為保障「原子能和平利用」的工具,長期以來洗腦人民,讓人民無條件接受不必要的輻射。依《原子能法》而成立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長期以來被譏為「球員兼裁判」,其實原能會的法定角色既不是球員,更不是裁判,而是「核電的啦啦隊」,或是實質上的「台電包商」。
能源轉型的重要案例
2018年9月6日田秋堇委員、蔡崇義委員調查,據訴,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健康減鈉鹽」,非衛生福利部核准在案之「健康食品」,其高鉀含量對腎病變者可能造成健康風險、具有偏高的輻射值(輻射食品標準為100貝克/公斤),且並非對所有消費者皆有益,因此需加警語等情乙案調查報告。(https://www.cy.gov.tw/sp.asp…)可以下載調查報告,一覽全文。
這項調查報告過了9個月後在2019年5月28日才公布,本案對於台灣人民健康、食品安全有重大而深遠的影響,因為台灣過去半世紀以來,「促進原子能和平利用」洗腦成功的一斑,台灣的輻射防護全部成為擁核者的玩物,不斷用「低輻射無礙健康」,甚至還有「低輻射有益健康」,最近更有鄉林建設用「天然鐳」輻射作為「健康宅」的訴求,當然國營事業台鹽,在衛福部與原能會的保護下,用「健康」標榜高輻射的加鉀鹽也是「天經地義」。
衛福部在7月16日公告「市售包裝食用鹽品添加之食品添加物含天然放射性物質鉀-40之標示規定」草案,8月20日在立法院陳曼麗委員主辦公聽會中,來了一群業者、學者,紛紛陳述鉀的好處,甚至連香蕉蕉農理事長都出席關切。
本案的主要問題是在於人工合成的氯化鉀中含有放射性鉀-40問題,台鹽的「健康減鈉鹽」系列輻射量高達8860貝克/公斤,過去10年間,販售7000多噸,總輻射量可達520億貝克,福島核災過後,3座爐心爐毀的核電反應爐持續每小時排放1000萬貝克,換句話說,就是5200小時的排放。所謂「健康減鈉鹽」的影響不可謂不重大。
在這場公聽會中,我們看與會的包括台大教授、中研院的研究員都不了解NORM,和TENORM的差別,NORM是 Naturally Occurring Radioactive Material的縮寫,TENORM是Technologically Enhanced Naturally Occurring Radioactive Materials的縮寫。美國EPA有清楚的定義與管制要求可以參考。(https://www.epa.gov/…/technologically-enhanced-naturally-oc…)
像香蕉內的鉀-40的是NORM,天然的植物生理吸收的,含量極為有限,且鉀是人體必要元素,並無健康疑慮。而台鹽健康減鈉鹽是TENORM,自然界中沒有純度99%的氯化鉀,是經過人工濃縮提煉出或電解來的(Technologically Enhanced),這輻射劑量是額外的,且依包裝指示食用每天10克,等於每年額外增加了3至9張的X光的劑量。
一般市場宣傳「天然的最好」,在輻射方面,就沒有這種「偏見」,不論天然,還是人工的放射線,α(alpha),β(beta),γ(gamma)都是子彈,不論是警察,還是土匪,打出去的子彈是一樣的。
在國際輻射安全標準中,已經認定了輻射傷害(對人體致癌)是沒有最低安全劑量的,因為低劑量輻射對人類DNA傷害是「隨機性」的,也就是不會因放射性粒子或波的數量多寡而增加或減少DNA突變,導致癌症的機率。在以下這段NHK介紹的影片中,有清楚的動畫描述。
在這裡舉個例子,當年連勝文在永和為候選人站台,被黑道份子近距離行刑式槍擊,連勝文被子彈貫穿口腔,子彈擊中現場數十公尺外的一位身障者的頭部,結果連勝文復原了,而身障者當場死亡。這正可以說明低劑量(一顆子彈)的隨機性(想打的人沒死,不想打到的人卻死了)。
在醫學、生理學、分子生物學、公共衛生學、地質學、輻射醫學等跨領域科學上,以及經濟、社會、產業的論證妥協下,聯合國原子能總署和輻射防護委員會在1980年代末期開始公布了輻射防護的五大原則(依序為其優先順序):全文請參考ICRP Publication 103, The 2007 Recommendation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Radiological Protection.內附簡體中文版(http://www.icrp.org/publication.asp…)
1. 正當性(Justification)
2. 最優化(Optimization)
3. 劑量限值(Dose limits)
4. 遏制干預(Constraint)
5. 參考等級(Reference Level)
這也被視為國際輻射防護的標準,國際原子能委員會的輻射防護標準引用,希望各國將其立法做為國內法的依據。
一、正當性
要輻射安全,就是盡可能的避免,所以國際輻射安全的第一條原則「正當性(Justification)」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沒有正當性,就不應該曝露於輻射中,除非是「利大於弊」。
二、最優化
如果在「正當性」完備的條件下,就要採取最優的「利大於弊」,也就是在最小傷害下,獲得最大的利益。
三、劑量限值
就「最優化」的依據,訂定出劑量的限值,在計劃性曝露時,不應超過這最大的劑量。
以上三項原則是在「計劃性曝露」所實施的,就是在控制的條件下,確定「利大於弊」的正當性,非曝露不可,在一定的劑量範圍內,可以接受「計劃性曝露」。
但是如果發生核災(核電廠無法控制排放輻射),特定的地質條件產生大量的輻射,或是核子試曝(現在國際社會已不允許),這些是「非計劃性曝露」,就要採取第四、第五項原則措施。
四、遏制干預
當非計劃性的事件發生,產生超過平時或計劃性的曝露量,行政機關、管制機關就要介入,採取遏止和干預手段。
五、參考等級
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即使在積極的介入干預,也不能降低輻射,就會訂定出「參考等級」的標準,以降低輻射危害。
如此看這五個原則,其實非常「空洞」,國際標準內容十分冷僻,文字非常艱澀,一般人根本看不懂,也難以理解。台灣當局也落得輕鬆,雖然《輻射防護法》第五條規定,我國國內輻射防護必須依照最新國際標準制定法規,但實際上,原能會的輻射防護還停留在50年前的概念,曾經大力鼓吹「低輻射有益健康」的謬論。
我們舉核電廠的例子,讓大家理解。
一、正當性
興建核電廠,可以產生電力,供應大眾、產業用電,有利於民生福祉,在計劃中核電廠會排放有限度的輻射,但經環境、經濟、社會影響評估,廠內外人員曝露劑量有限,利大於弊,所以興建核電廠。以德國為例,2011年福島核災後,德國政府評估,核電繼續運轉,核災與核廢的環境、經濟、社會成本過高,缺乏利大於弊的事實,就決定德國停止核能發電。
正當性的建立,除了健康效應外,還有經濟的補償,職業訓練,體檢等福利,讓受曝者接受輻射的「正當性」提高。像核電廠工人,都有「核能加給」,因為他們受到一定量的輻射曝露,也會因管制限內的輻射劑量增加而提高。奇怪的是原能會主委又不在核電廠上班,頂多偶爾視察,長年以來原能會主委、副主委都領「核能加給」,這種「過度正當」,讓原能會把「輻射」當成「福利」。
所以如果遇到核電幫再說「輻射無害論」,先要求他們撤銷原能會、核電廠、核研所的核能加給再說吧。
從正當性來看,廠外居民受到一定量計劃性曝露的輻射,當然要有補償,目前台電「電力開發協助金」依核電廠發電量補助,是不符合正當性的,應該以核電廠在地方存放的核燃料、核廢料以及輻射污染物的量來補償或賠償才對。
居民接受的劑量應遠低於廠內人員,因為居民並沒有領核電廠的薪水、退休金,以及各項福利保障。但政府常用廠內工人的管制限值來告訴人民一切沒有污染、安全,這就缺乏正當性,除非當局要發薪水、退休金給居民。
二、最優化
雖然核電廠有正當性,但是其輻射排放一定要越低越好,在核電廠的輻射防護最高原則是ALARA (As Low As Reasonabaly Achievable),在可行的合理條件下,能不排放就不排放,能減少多少,就減少多少,讓輻射的量降到最低,或是封閉在密閉空間內,不排放到廠外。
三、劑量限值
核電廠內的人員都配帶2個劑量佩章(輻射測量計),一個是短期的,每次進出輻射作業區的所受曝的輻射量,一個是每個月總共的劑量。如果一次或一個月,或數個月累積超過一定的數值,就會被限制不得再進入輻射管制區工作。即使這些工人已經收到核能加給、高輻射作業津貼等經濟補償,但是基於人道考量,必須予以管制。
此外,也有性別差異,因為女性的卵子細胞是終身的,而成年男性的精子細胞是不斷生成的,某些高輻射作業是禁止女性參加的,這並非歧視,而是人道的保護措施。
四、遏制干預
當核電廠某個區域或整廠的輻射防放超過了原計劃,當局就要採取遏制措施,就像《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規定的,必須採取非常措施,減少輻射曝露的機率,包括廠內人員撤離,廠外疏散,管制進出,除污,復員等作業,甚至國家都要發布緊急命令,甚至戒嚴,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五、參考等級
當人民員與環境受到非計劃性的曝露(核災),所有的遏制干預措施也無法把輻射降低到計劃內的量,而人民不得不在輻射污染區內生活、工作,所以當局會依據廠內外實際的輻射劑量,制定廠內、廠外的參考等級,予以賠償、補贘或補貼。
就像車諾核災後,歐洲至今仍把一般食品的參考等級訂在每公斤1,000貝克,所以即使車諾比過了30多年,德國、法國出口到台灣的藍莓醬都會有超過500貝克的等級,高於台灣管制的100貝克限值,難道是注重食安的歐盟對輻射管制掉以輕心嗎?非也,這是因為歐盟受到車諾比核災後,土地、水域受到污染,視同核災區,不得不做的處置,否則歐盟都要進口其他的洲的農產品、水才能保證人民溫飽,這樣的成本變得無限大,又不符合第一原則「正當性」,所以把參考等級放寬,這是不得已的做法。
同樣的輻射安全原則,也適用於醫療、研究的輻射防護,這是一個基本的邏輯,和成本效益分析,各國各人的情況不同,很難用單一數字的標準讓所有人都適用。
從輻射安全五項原則看鉀鹽(台鹽健康減鈉鹽)和日本福島污染區食品進口問題
日本核食問題爭議多年,糾纏不清,在我看來,是沒有用國際標準來衡量,同樣的台鹽健康減鈉鹽也是如此。
因為台灣沒有發生核災,到非吃不可的地步,所以不適用第第四、第五原則,但是政府(原能會、衛福部)都是拿第四、第五原則下的管制原則來管制,這是不符合第一條「正當性」的。
我們應該先就「正當性」來審視減鈉鹽和日本核食問題。
某些人因心臟病、高血壓的家族病史,而且要攝取大量的鉀,非吃減鈉鹽不可,他們為了健康,甚至保命,在食用含鉀鹽的「正當性」是足夠的。(其實台灣的食安問題更嚴重,食品的添加劑調味劑,如味精,都是鈉離子,問題不在於鹽的鈉,而在於添加劑中的過量鈉。)
許多心血管疾病專家視食物中的鈉如寇讎,同樣的,也有腎臟權威視鉀鹽如寇讎,這些都還是化學性生效應,並無考慮到輻射的效應。
但是台鹽以「健康」為名,販售「健康減鈉鹽」近二十年,除了台鹽以14倍於一般精鹽價格販售,可獲取超額利益外,是無法找到「正當性」為每公斤8860貝克的鉀鹽自圓其說的,頂多是對少數有心血管疾病,沒有腎病變(台灣每年增加近萬名洗腎病患)的人有幫助。如果符合某些專家所述的對心血管病變的健康效應,就應以「健康食品管理法」管理之,這也符合「正當性」
在日本核食面,不論國民黨或民進黨執政,都在日本政府「文攻武嚇」下,自動主張要開放核食,儘管2018年公投以近779萬比223萬票大幅壓低性的反對核食輸入,但日本外相公然威脅台灣的國際空間地位,這符合「正當性」嗎?
台灣政府一直說日本管制ok的,台灣人就可以吃,就應該進口,而且所有的研究計劃都是用日本的檢測資料,而日本的檢測方法比台灣法定方法粗糙,精度不足,在法律與科學上是不應採用的。
此外日本所設管制規定,是以核災後的情況,也就是用輻射安全標準的第四、第五原則,並不符合台灣現況(未發生核災)。
如果用日本核食來說有些不清楚,用台灣的豬隻口蹄疫來對比,就清楚了。
台灣的豬口蹄疫到今年7月正式絕跡,不再是疫區,但自1997年口蹄疫爆發以來,台灣成為疫區,但是台灣人無日不吃豬肉,也沒有人因吃了豬肉而生病。但日本迄今22年來從未進口台灣豬肉。
日本不進口台豬,是為了保護日本豬農嗎?日本也是口蹄疫疫區,疫區到疫區都不可以,為什麼從日本核災區,到台灣非核災區就可以?
衛福部的食品輻射管制和原能會輻射管制與國際脫軌,這並非一朝一夕所成,而是兩蔣要「核子不要孩子」寧為玉碎不為瓦全的魔咒跨越了半世紀後,仍然陰魂不散,還把21世界20年代的台灣人弄得頭昏腦脹,閉關自守,脫離國際輻射防護的管理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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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國研院科政中心公布了「我國民眾關心之百大社會課題」報告,指出食品安全仍是民眾最關心的議題。我會持續努力,不辜負民眾對於食安的期待。
📣最近我寫了一篇投書,昨天也於網路上刊出了;我希望與各位朋友多分享我對於維護食安的想法,如何確實做好食品的風險管理,讓食品從消費到生產端都能被民眾信賴。以下為全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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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友報一篇標題為《以毒物角度討論食品安全的偏頗》的廣編專輯,筆者認為可再商榷。簡言之,與其塑造毒物與食品的對立,不如認真看待物質的風險該如何管理。且讓我們回到中世紀,毒理學的始祖帕拉塞爾蘇斯(Paracelsus)就講過:「一個物質的毒性是由其劑量決定,而非物質本身」。換言之,所有的東西攝取過多都可能對人體造成傷害;食品安全管理不在於毒不毒,而在於劑量該有多少。
若要預防消費者因為吃了食物而造成健康危害(食因性疾病;food-borne diseases),就需要對食物中的有害物質制定標準加以管理。有害物質可分為物理性(如放射性物質)、生物性(如會致病的細菌)與化學性(如塑化劑),而食品從農場到餐桌的每一個階段,或多或少都可能含有這三類的有害物質。那麼,食品中有害物質的安全標準(ADI)以及殘留標準(最大殘留容許量;MRL),該依據什麼樣的方式決定呢?
在民主國家,制定的標準要能為該社會中的多數人接受,最好的方法是整合當時最佳的科學資料,來當作決策的基礎。因此美國國家科學院在1983年建構了風險分析(Risk Analysis)的決策程序,包含風險評估、風險溝通與風險管理,並建議執行風險評估的機構與風險管理的機構應該互相獨立,以確保風險評估的科學完整性。
這個決策模式已廣泛應用於制定食品中各種有害物質的安全標準與殘留標準,多數國家都是由專責於食品安全的獨立機構進行風險評估。國際標準往往由國際法典(CODEX),參考國際衛生組織(WHO)與糧農組織(FAO)的專家委員會所執行評估的結果來制定;而歐盟有歐洲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EFSA),日本有食品安全委員會(Food Safety Commission),東協也於2016年在馬來西亞成立東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The ASEAN Risk Assessment Center for Food Safety),進行相關的風險評估工作。
基於評估的結果所制定出的標準,就需由管理機構進行調查與處置。在風險管理之中,溯源管理是重要的一環,其重要性有二,其一在於食安事件發生後能快速地進行調查、追溯源頭,並盡速將有疑慮的食品下架;其二,溯源管理對生產端的規範,更能提供消費者知情權,能選擇購買信任的生產製造業者所生產的食品。
回到台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簡稱食安法)歷經多次修訂,卻沒有辦法善盡管理的目的。簡言之,食安法修法雖然一再加重刑責,期待發揮威嚇的效果,然而由於對管理不夠重視,無法讓檢察官發揮調查的效果、收集足夠的證據,自然也難以有效形成判決,反而無法達成食品安全管理的目的。
正本清源,建議釐清食品安全的目的與工作,與國際食品安全管理作為接軌,而非侷限於化學性的有害物質;系統性的檢討與修訂食安法,健全從風險評估到管理的體系與法規,如此才能兼顧保護消費者健康安全與促進食品產業發展,也才能完善國內食品安全管理工作。」